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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 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  点击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损坏油气管道、供水供电管网等事故时有发生,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影响城市正常运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有关通知精神,有效防止地下管线损坏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城市地下管线损坏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而且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和能源浪费,有时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工程开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勘察或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图。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2、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以及《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

4、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地下管线。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要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勘察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2、勘察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做必要的详勘,并出具勘察文件,详细说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3、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勘察文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用地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等情况,对地下管线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

1、组织施工前,要根据勘察、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开展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并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保护标识。

2、在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下,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指定地下管线保护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施工作业,应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

4、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高压电缆、给水主管及大型排水箱涵等地下管线施工作业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监护和指导。严格按照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

5、毗邻地下管线区域内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探坑,发现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6、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四)监理单位

1、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2、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并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3、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项目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坏地下管线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三)对于供水及供气等相关管线,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相关阀门和开关的位置,在险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关阀和封堵,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扩大。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资料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涉及城市地下管线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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